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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消息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C 关联公司)与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正式公布,该案号为(2017)京 73 民初 245 号。
从裁判文书可知,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指控侵害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项专利,专利名称为 “移动装置”,专利号为 201310032515.5,主要纠纷在于 “魅蓝 Note5 手机”。
一、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第 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魅蓝 Note5 手机;
二、被告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 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魅蓝 Note5 手机;
三、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
四、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五十四万一千二百一十五元;
五、驳回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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